澳门太阳集团城welcome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
家教委第 20 号令) 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与后勤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后勤保卫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重点工作,处理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安全教育与准入制等落实情况。
(三)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五)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对实验室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全面辨识、评估、确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对重大风险点实时监控,严格全过程、全周期、可追溯管理。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登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危险源与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安全自查记录。
(二)负责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三)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禁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根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须配备劳保用品的必须按规定配备,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的技术安全直接负责,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并作检查。危险性实验必须设有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监管。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张贴“安全信息牌”,标明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的联系电话等,有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准随意移动或损坏。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及周围的走廊过道不准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三条 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工作调动时应做好钥匙的交接,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更换门锁。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重要部位要安装监控装置,发现仪器设备被盗或遭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后勤保卫处。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要充分考虑室内的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套。仪器设备在运转过程中须有人值守。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须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高压气瓶,在购买后须按要求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高压气瓶要存放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地方(单独房间或防爆柜内),固定好,并张贴警示标识。化学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高压气瓶严禁混合存放。高压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要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十米。高压气瓶应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发现有不正常现象要及时处理;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十七条 实验室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按实验室管理中心制定的处理流程定期分类回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凡属有害气体、污物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按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设置污物收集处理装置或系统,严禁随意排放。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购置及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实施安全与环保措施。
第十八条 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及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取得证书者,应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避免因误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对涉及实验用油、危险气体、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科研、教学项目的,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使用人员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停机,保持现状,并报告实验教师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保密科研项目实验室,环境和设施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实验数据、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应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卫生值日制度,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材料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要求,并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非实验需要)、吸烟、留宿等与实验无关或危及实验室安全的活动。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及夜间等非工作时间,有实验任务的实验室须向本单位提出开放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开放,并做好人员进出登记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巡查,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各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程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 4 次(重大节假日前、寒暑假放假前、汛期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点。并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根据整改结果实行销号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应至少进行 1 次全面的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后勤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找到事故原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国家、地方、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三)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四)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五)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因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